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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雅菊与钱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菊,钱小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00244号原告:李雅菊,(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3********)。被告:钱小永。原告李雅菊与被告钱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原告李雅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李雅菊未能在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欧仙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赛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