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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尚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3441号原告尚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笑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