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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世勤与被申请人刘宗江诉前保全解除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世勤,刘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896号申请人许世勤被申请人刘宗江申请人许世勤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郯诉前保字第89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宗江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因双方自行和解,应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宗江在郯城农商银行郯城支行账号及其上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