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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胡克保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31号罪犯胡克保,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7日作出(2000)沪一中刑初字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克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个人财产三万元,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市第二中级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九年、上海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1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0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胡克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克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克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克保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