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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调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唐某与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唐某。被告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宁海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