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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尚仁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洋、陈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尚仁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洋,陈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2534号原告北京尚仁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2号怡和阳光大厦C座11层。法定代表人顾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贺。被告王洋。被告陈芬。被告王洋、陈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玉龙,住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常沅路112号,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尚仁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洋、陈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尚仁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洋、陈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尚仁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尚仁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尚仁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登忠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高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