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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夏垫镇华夏南路120号。法定代表人赵永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洪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镇东柳村。法定代表人申连和,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