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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耿世启与姜宪军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503执94号姜宪军:耿世启申请姜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二鸭民初字第6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耿世启给付3500.00元整。(2)申请执行费5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