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汪辉、宋建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汪辉,宋建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54号原告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潭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刘亨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李燕霞,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汪辉,男,汉族,1989年5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告宋建昌,男,汉族,1960年4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汪辉、宋建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小金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