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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62号原告郝某某,女,1980年6月22日生,汉族。被告庞某某,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向郝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郝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但郝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郝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