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7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7刑初6号公诉机关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11月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筠连县看守所。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某、田某某、刘某甲等人和黄某某、詹某某、詹某甲等人同在筠连县蒿坝镇蒿坝村“唱爽KTV”唱歌,期间,双方因黄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讨要债务一事产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某、田某某、刘某甲等人与詹某甲、詹某某等人在KTV门口发生殴斗。被害人王某某路过此地时也与被告人刘某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右耳咬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外伤致右侧耳廓部分缺失超过右侧耳廓面积50%评定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自己在民警打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某、田某某、刘某甲等人和黄某某、詹某某、詹某甲等人同在筠连县蒿坝镇蒿坝村“唱爽KTV”唱歌。期间,因黄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讨要债务,双方发生口角争执。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某、田某某、刘某甲等人与詹某甲、詹某某等人在KTV门口发生殴斗。被害人王某某路过时,见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外甥詹某甲打斗,意图阻止未果,也参与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右耳咬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外伤致右侧耳廓部分缺失超过右侧耳廓面积50%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明,表示不再追究刘某某的任何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筠连县公安局蒿坝镇派出所于2015年9月17日21时50分接到群众报案,筠连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2、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川公(宜筠)鉴(法临)字(2015)42号,证实被鉴定人王某某因外伤致右侧耳廓部分缺失超过右侧耳廓面积50%评定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刘某甲因外伤致额顶部头皮挫裂伤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刘某某因外伤致额顶部头皮挫裂伤评定为轻微伤。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筠连县蒿坝镇蒿坝村4组“唱爽KTV”门口公路上。4、被害人王某某(小名顺娃)陈述,证实在2015年9月17日22时左右,他去蒿坝中心烟点值班路过蒿坝镇街上“唱爽KTV”门口时,看到刘某某和他的外甥詹某甲等人在互丢东西打对方,他就骂刘某某,刘某某的儿子听到后,就用拳头打了他左边的眼睛处,他被打了后就开跑,刘某某的儿子就在后面追,刘某某见状,就把他拦了下来和他抓扯在一起,刘某某的儿子就抱了一块空心水泥砖向他丢来,他让开后就朝刘某甲家里跑,刚到刘某甲家门口的公路上,又被刘某某抓住,他与刘某某扭在一起倒在公路上,他在刘某某的身体上面,刘某某卡住他的颈子,刘某某的儿子来抓他头发,刘某某就起来咬住了他的耳朵,这时,刘某甲的老婆来将刘某某的儿子拉开,他挣脱后跑开,才发现他右耳朵被咬掉了,当即,他去了医院治疗。5、证人证言(1)黄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下午,他去找刘某某还欠摩托车的钱,刘某某要他提供摩托车的合格证。晚上,他与“詹大娃”、“詹某乙”等人在“唱爽KTV”唱歌时,刘某某就来他们唱歌的地方闹,被KTV的老板“张四娃”拖出去了,刘某某还在外面点着“詹大娃”的名字骂人,“詹大娃”就出去看,后他们听到外面闹得很,他和“詹某乙”出去看,发现“詹大娃”与刘某某打起来了,“詹某乙”就去帮“詹大娃”,他看见刘某某、“松松儿”和另外一个人在打,他们去拉开后,才看到那人是“顺娃”,后来他发现刘某某的脑壳上流着血,他开始没发现“顺娃”受伤,派出所的警察来了后,他才知道“顺娃”的耳朵被人咬落了。(2)詹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晚上9点过,他与他哥哥詹某某、黄某某等人去“唱爽KTV”唱歌,詹某某等人先去,他去了后,看见刘某某在詹某某订的厅里与詹某某吵闹,歌厅老板张某就把刘某某推出去,后来,刘某某与其子刘某甲及陈某某等人又来到歌厅,被张某拦住,刘某某一直乱骂他和詹某某,他们出来准备走,站在歌厅门口时,刘某某和他儿子刘某甲冲上来打他和詹某某,他们就打起来了,他幺舅王某某什么时候参与进来的他不知道,在打的过程中他才看见王某某与刘某某打起,后来听人些说王某某的耳朵被刘某某咬掉了。(3)詹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20时左右,他与黄某某等人去“唱爽KTV”唱歌,刘某某来他们厅与黄某某说起欠钱的事,后来就吵起来了,KTV老板就把刘某某推出去了,刘某某在街上还在骂詹某甲和他,对方一个姓田的人先出手打他,这时双方的人些就打起来,王某某过来问他怎么回事,刘某某就和王某某扭打在一起,把王某某按倒在地,他和旁人一道将刘某某拉开后,看到刘某某嘴巴上全是血,随后就有人说王某某的耳朵被刘某某咬掉了。(4)刘某甲证言,证实他是刘某某的儿子。2015年9月17日,他和他父亲刘某某在蒿坝镇“唱爽KTV”门口与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而打架,之后,他父亲把王某某的耳朵咬掉了。事情的经过他不记得了,因他当时头部受了伤。(5)陈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晚上,他与刘某某等人在蒿坝镇街上的饭馆吃饭喝酒,后刘某某喊去“唱爽KTV”唱歌,期间,刘某某的儿子刘某甲也来了,后他看见刘某某和另一间厅的人吵起来了,他听见对方有人骂刘某某,他也骂了对方一句,刘某某叫对方的人出去,他们这边的人也朝外面走,出来后,刘某某、刘某甲就与对方的人扭起打架。(6)何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晚上9点过,他们在“詹大娃”家吃完东西后,“詹大娃”、黄某某先去“唱爽KTV”唱歌,后来,“詹大娃”打电话喊他快去,说刘某某要找他们的麻烦,他去了歌厅后,看见刘某某、刘某甲等人与“詹大娃”、“詹某乙”乱骂,歌厅老板把“刘三娃”推出去后,刘某某还在骂,他就说你们闹什么,刘某某、刘某甲、陈某某、田某某就要打他,“詹大娃”见状就一拳将陈某某打倒在地,随后,他母亲就将他拖回家去了。王某某好久来的他不知道,后听说王某某的耳朵被刘某某咬掉了。(7)田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晚上,他与刘某某等人在蒿坝镇街上喝酒吃饭后,刘某某请去“唱爽KTV”唱歌,后刘某某在歌厅里与人闹起来了,他们出来后,刘某某和刘某甲就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了,后他就走了。(8)张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20时许,刘某某和几个人到他经营的歌厅唱歌,21时许,刘某某的儿子也来了。大约20分钟后,“詹大娃”、“黄二娃”等人来他的另一间歌厅唱歌,刘某某见了就去“黄二娃”的厅,因为刘某某差“黄二娃”钱的事,两人在那里说,后来两人就吵了起来,詹家两兄弟不是很高兴,他就把刘某某和刘某甲拉到外面去,刘某某在外面骂人,詹家两兄弟、“黄二娃”就出来,双方互骂了后就打起来了,一会儿民警就来了,后他看到王某某打电话说耳朵被咬丢了。(9)段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她在家里听见外面有人打架,她出来后看见对面“唱爽KTV”里有刘某某、“詹大娃”、“詹某乙”、刘某某的儿子等人在闹架,先是在吵,后就打起来了,刚打不久,王某某就来了,在她家门口,刘某某和王某某两个就揪扯起按倒在地上,她就到派出所去喊警察,转来后,她听说王某某的耳朵被刘某某咬掉了,她就帮忙找,在她家门口的街面上找到了王某某被咬掉的耳朵。(10)柯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18时许,刘某某和其他人在她的店里吃饭喝酒后,去了“唱爽KTV”唱歌。当晚上,她听见外面闹得很,然后有人抓扯在一起。第二天,她听说“顺娃”的耳朵被人咬了。(11)刘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他在家里看电视,听见对面“唱爽KTV”有打闹声,他出来看见有刘某某、“詹大娃”、“詹某乙”、刘某某的儿子刘某甲,先是在吵,后就打起来了,“顺娃”后来和刘某某、刘某甲打在一起,后来他听“顺娃”说他耳朵被刘某某咬掉了,他就帮忙找,在他家门口的街上找到一块耳朵,就把“顺娃”送医院了。6、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9月17日下午6点左右,他在蒿坝镇街上和一起做煤炭的一帮工友吃饭喝酒,过了两小时,他与陈某某、田某某等人去“唱爽KTV”唱歌,后他儿子刘某甲也来了,后“詹大娃”、“詹某乙”、“黄二娃”也来唱歌,“黄二娃”就喊他还买摩托车的欠款1500元,他说:“把合格证和发票拿给我,我才会还钱”。“詹某乙”就上前抓了他颈子问他到底拿不拿,他就推了“詹某乙”一掌,后张某就来劝他出去,他走到楼梯处时,陈某某和何某某抓扯起来,他和刘某甲走到歌厅门口的街上,“詹某乙”用木棒打在他头顶,将他头顶打流血了,他看见“詹某乙”、“詹大娃”和“顺娃”在打刘某甲,他就扑过去与“顺娃”揪扯在一起倒在地上,“顺娃”在他身体上面,他就用手去抱住“顺娃”的颈子用嘴把“顺娃”的耳朵咬掉了,后有人来把他们拖开,警察就来了。7、抓获说明、到案说明,证实2015年9月17日晚,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将刘某某抓获,为防止事态扩大,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保护性约束至酒醒。2015年10月9日,民警打电话通知刘某某,刘某某到派出所后民警对其执行拘留。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因为殴打他人,曾分别于2012年10月、2014年10月9日被筠连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和3日的处罚;詹某甲因本案被筠连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给予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9、王某某申明书,证实王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书面申明不再追究刘某某的任何责任。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刘某某称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辩解意见,经公诉机关出示的抓获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并无主动投案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但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系坦白,本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获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本院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玉鹏审 判 员  陈洪权人民陪审员  郑忠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元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