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与蒋德祥、蒋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蒋德祥,蒋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303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束必晟,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德祥,男,汉族。被告蒋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沙成林(两被告共同委托),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技中心)与被告蒋德祥、蒋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技中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农技中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技中心撤回对被告蒋德祥、蒋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农技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朱 剑 媚人民陪审员 肖 书 平人民陪审员 沈 冠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爱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