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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亿联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正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亿联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正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917号原告上海亿联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琳,女。被告陈正军,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亿联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亿联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亿联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亿联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建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