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成都钧珩贸易有限公司与阿坝州理县盛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钧珩贸易有限公司,阿坝州理县盛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成都钧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曾祥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权,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坝州理县盛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法定代表人张振海。原告成都钧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沿公司)与被告阿坝州理县盛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县盛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钧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理县盛鼎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钧沿公司诉称,2014年7月19日、8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供应电极和硅石,被告按约支付货款。截止2014年12月左右,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电极和硅石,但被告并未按约付清全款。经原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17605.68元。经被告多次催收,仍然拖欠原告货款至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货款2617605.6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理县盛鼎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原告作为供方,被告作为需方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1、原告向被告供应石墨电极(配接头)、高功率石墨电极(配接头),货款86.05万元。2、运费由原告负担。3、结算方式及期限:按实际数量为准,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结算支付,货到25日付款。2014年8月2日,原告作为供方,被告作为需方再次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1、原告向被告供应陕西白硅石,每月10000吨,每吨325元。2、运费由原告负担。以上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购买供应电极和硅石,被告按约支付货款。被告方指定的收货人在《供货单》上加盖公章。2014年10月28日,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形成《石墨电极结算单》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836481元。原告的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在结算单上签名。2014年12月10日,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形成《硅石结算单》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2393631.5元。此后,被告已经给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2617605.68元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原被告双方身份证明;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份、供货单;3、《阿坝州理县盛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结算单》1份、《协鑫硅石结算清单》1份、《硅石结算单》1份、发票签收单1份、石墨电极结算单;4、发票;5、原告制作的被告未付货款清单;6、驾驶员运货的证人证言、照片;7、被告支付部分货款的转账凭证;8、(2015)阿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未到庭对以上的证据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1、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二份,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2、原告提供《供货单》证明其将货物供应给被告,被告也以转账的形式支付部分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供货单》、供货照片、驾驶员的证人证言、被告支付货款的部分转账证明,上述证据证明力充分,被告未到庭,未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和义务。为此,本院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2617605.68元,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617605.68元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阿坝州理县盛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钧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17605.6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40元,减半收取13870元,由被告阿坝州理县盛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张昌福人民陪审员 游先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益西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