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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26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68年5月10日,汉族。被告谭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