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指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大连天晟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天晟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指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天晟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天晟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东营仲裁委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东仲字第353号裁决书。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2015)东仲字第353号裁决书由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