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卢霞霞与刘允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霞霞,刘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卢霞霞,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刘允军,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霞霞与被执行人刘允军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允军偿还申请执行人6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泽祥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