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攸县御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贺喜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御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喜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678号原告攸县御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黄斌委托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喜荣,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御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喜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攸县御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御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县御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喜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攸县御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