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闫永诉与马敏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永,马敏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44号原告闫永。被告马敏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诉被告马敏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鹏举书 记 员 翟垚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