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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终2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住辽宁省朝阳市。2015年9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双桥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8月3日5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N50G**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大广高速公路承赤段承德方向行驶至99KM+617M处时,因疲劳驾驶车辆与右侧护栏相撞,造成乘车人丛某某受伤,于2015年8月30日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张某某受伤,车辆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承德支队双峰寺大队冀高双公交认字(2015)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丛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3日5时55分许,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N50G**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大广高速公路承赤段承德方向行驶过七家隧道后因疲劳打了个盹,丛某某在一旁叫了张某某一声,张某某醒来就发现车马上就和右侧的护栏相撞了,就猛地向左打了一把方向盘,车随即和护栏撞上了,张某某和丛某某都被甩到了车外,张某某清醒后发现丛某某还有知觉,就将丛某某从沟里拖到平整的地方,然后打了报警电话的事实及经过;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此次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承德支队双峰寺大队冀高双公交认字(2015)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丛某某无责任的事实;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准驾车型为B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0年2月20日止,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的辽N50G**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所有权人张某某的事实;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照片资料,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现场环境、肇事当事人、肇事车辆信息,以及绘制现场情况平面图、进行现场拍照的具体勘查过程;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丛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救治无效死亡的事实;6、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3日,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双峰寺支队民警在事故中发现并讯问被告人张某某的事实;7、被告人、被害人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及被害人从日起的自然身份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李某某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其他意见不采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某上诉主要提出,1、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未认定自首情节;2、其为过失犯罪,并且属于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5时55分许,上诉人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N50G**面包车,沿大广高速公路承赤段承德方向行驶至99KM+617M处时,因疲劳驾驶车辆与右侧护栏相撞,造成乘车人丛某某受伤,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张某某受伤,车辆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承德支队双峰寺大队冀高双公交认字(2015)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丛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认定上述事实的前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上诉理由,经查,张某某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证据不足。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原判对其量刑时已从轻处罚,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其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丛云峰审判员  李浩东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