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石某、韦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韦某,景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刑初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无业。曾因���博,于2007年12月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两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1年5月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2年11月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13年6月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4年12月1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韦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10年5月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曾因赌博于2014年3月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5年11月2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景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2年11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5)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韦某、景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琴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韦某、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石某、韦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集束某、董某、罗某、张某、王某等多人,在被告人石某经营的丹阳市万善园二村17幢一单元101室麻将馆内,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四次,被告人景某被安排负责抽头(按照庄家进档的百分之五抽头),共计抽���渔利人民币7000元。2015年11月20日下午5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赶至丹阳市万善园二村17幢一单元101室麻将馆内,当场抓获被告人韦某、景某和多名参赌人员;当晚7时许,被告人石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32张麻将牌;次日,公安机关又依法扣押了赌博所用的对讲机3台、监控设备1台。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韦某因11月20日赌博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其余参赌人员均受到同样的行政处罚。被告人韦某、景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石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韦某、景某当庭均予以供认,并有证人束某、王某、董某、罗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韦某、景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案发后主动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景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韦某系主犯,均因赌博被多次行政处罚过,该两被告人不适宜适用缓刑。被告人韦某因同一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并处的罚款应当折抵罚金。被告人景某系从犯,现能真诚悔罪,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监督和帮教,本着“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石某、韦某、景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韦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的罚款3000元折抵罚金,剩余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景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四、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石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作案工具32张麻将牌、对讲机3台、监控设备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剑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彭浏诚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