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仲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仲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218号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代表人孙琼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孟强,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仲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仲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丽���审 判 员 林 楚 雄人民陪审员 林 晓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子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