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10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聋哑人),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户籍在福建省南安市。指定辩护人汪智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1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汪智豪、哑语翻译施玲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5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交通银行门前人行道处,趁被害人高某不备,突然上前抢得高某手中价值人民币3778元的苹果iPhone664GB手机1部,随即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杨某某逃至本市中山南路复兴东路东北侧路口时,被过路群众陈某截获。杨某某将手机交予陈某后继续逃逸。2015年9月28日,公安民警经侦查,在本市漕溪路、田林东路附近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高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的书面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赃物照片,涉案监控录像,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及iPhone设备相关信息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18时35分许,在本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交通银行门前人行道处,趁被害人高某不备,上前抢得高某手中的苹果iPhone664GB手机1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3778元)后逃离。当被告人杨某某逃至本市中山南路复兴东路东北侧路口时,被过路群众陈某截获。杨某某即将手机交予陈某后继续逃跑。公安民警经侦查于2015年9月28日在本市漕溪路、田林东路附近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高某关于其手机被抢等情况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关于其截获被告人杨某某并从杨手中取得涉案手机的书面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赃物照片;涉案监控录像;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及iPhone设备相关信息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对此所作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明峰审 判 员 陈雄白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刘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