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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赵某。被告时某。原告赵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4月4日���长子时景昊,2010年12月22日生次子时昊冬,××××年××月××日在东海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由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能建立起和谐的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经常无故打骂原告,且整天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没有尽到身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不知悔改,变本加厉。原告于2015年4月起诉离婚,未获支持。现原、被告分居三年有余,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时景昊由被告抚养,次子时昊冬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被告时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时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赵某于2015年3月提出离婚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赵某同意给��告时某和好机会。现原告赵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赵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时某离婚,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自愿结婚,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和共同组建的家庭。婚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鉴于原告赵某与被告时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赵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时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