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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黎宽心与陈林、武汉市江夏区安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宽心,陈林,武汉市江夏区安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皱平,皱敦地,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5民初第25号原告黎宽心。委托代理人陈婷(系原告黎宽心之女),特别授权。被告陈林。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安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夏区纸坊中心客运站。法定代表人张金琦,系公司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成怀,系武汉市江夏区安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皱平。被告皱敦地(系皱平之父)。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45号中铁科技大厦11-12层。法定代表人彭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琪,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黎宽心诉被告陈林、武汉市江夏区安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公司)、皱平、皱敦地、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燕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宽心的委托代理人陈婷、被告陈林和被告安吉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成怀、被告长江财保的委托代理人朱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皱平、皱敦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宽心诉称,2015年2月16日30分,我乘座被告陈林驾驶的鄂ARG86**大型普通客车行至江夏区纸贺公路马墩湾路段时,与被告皱平驾驶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我受伤。被告皱敦地系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长江财保投保了交强险。故起诉,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我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7314.0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林、安吉公司共同辩称,1、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被告安吉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要求一并处理;3、原告方的诉请过高,要求依法裁判;4、我方不承担鉴定费。被告长江财保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无异议,我公司愿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2、原告方的请求过高;3、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皱平、皱敦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30分,被告陈林驾驶乘载原告黎宽心、余启水等人的鄂ARG86**大型普通客车行至武汉市江夏区纸贺公路马墩湾路段时,与被告皱平驾驶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原告黎宽心、余启水等19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黎宽心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院治疗16天,经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1.1胸骨体骨折等,共支付医疗费46965.14元,其中被告安吉公司垫付46004.14元,原告方自付961元。该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陈林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皱平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黎宽心无责任。2015年6月15日,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出具鄂诚信(2015)临鉴字第810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黎宽心的损伤构成Ⅹ(10)级伤残;后期治疗费需3000元或以实际医药费凭证支付;误工休息时间为伤后12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40日。原告黎宽心支付鉴定费1500元。被告安吉公司给付原告黎宽心现金10000元。另查明,被告安吉公司系鄂ARG86**号大型客车的所有人,被告陈林系该公司雇请的司机。被告皱敦地与被告皱平系父子关系,被告皱敦地系鄂A×××××号小型普通客���的登记车主,该车在被告长江财保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又查明,原告黎宽心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江夏区舒安乡南嘴村楼下陈湾50号,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从2013年4月起至事故发生时止居住于武汉市洪山区丁字桥南路558号保利中央公馆C3-1—1303号。审理过程中,被告安吉公司与本起事故的另15名伤者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告安吉公司承诺对已支付的赔偿额不向被告长江财保追偿。被告安吉公司自愿垫付被告皱平、皱敦地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并与原告黎宽心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安吉公司赔偿原告黎宽心各项损失共计106339.64元(含被告长江财保的赔偿数额及被告安吉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6004.14元);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原告黎宽心承��。因被告长江财保不同意调解,致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合法、定责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长江财保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因被告安吉公司自愿垫付被告皱平的赔偿数额,且与原告黎宽心就赔偿数额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双方协商的原告黎宽心的住院伙食费240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45812元、误工费3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160元、医疗费46965.14元、护理费3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62.5元符合查明的事实和赔偿标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安吉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6004.14元及现金10000元冲减其赔偿额。被告皱平、皱敦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抗辩权的放弃。据此,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围内赔偿原告黎宽心交通事故损失27598元二、由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安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黎宽心交通事故损失78741.64元,扣减其垫付的医疗费46004.14元、现金10000元,其实际应赔偿22737.5元。以上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黎宽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鉴定费1500元,合计1686元,由原告黎宽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1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燕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健全赔偿清单:1、医疗费46965.14元2、后期治疗3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上述1-3项小计50205.14元,由长江财保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内赔偿5057元4、残疾赔偿金45812元5、护理费3200元6、误工费3600元7、交通费160元8、精神抚慰金1000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2362.5元上述5-7项小计56134.5元,由长江财保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22541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