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罪犯许文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446号罪犯许文龙,男,1989年4月26日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以(2012)广铁法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文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为许文龙减刑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文龙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0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文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文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