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永弟与昆明健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弟,昆明健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明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85号原告陈永弟,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昆明健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明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明勇,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弟与被告昆明健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狄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