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准民初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谢广东与武挨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广东,武挨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准民初字第3283号原告谢广东,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委托代理人王平,内蒙古义盟(准格尔)律师事务所。被告武挨小,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委托代理人王庆升,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广东诉被告武挨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高晓辉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广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平、被告武挨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广东诉称,2000年8月1日,准格尔旗大路乡人民政府给原告谢广东颁发了《准格尔旗水保世行贷款一、二期治理项目林、草成果产权证》,证上载明原告谢广东的林草地的四至,其中西至谢贵小,北至交界,此交界是原告谢广东与被告武挨小、案外人谢贵小、康楞小四家承包经营土地的交界。交界以南为原告谢广东的林草地,交界上有一石头敖包,该处为被告武挨小与原告谢广东的南北交界,石头敖包北侧是被告武挨小的林草地,2015年5、6月份,被告武挨小将石头敖包以南的部分土地侵占并同意他人在该地上进行钻探。被告武挨小的行为侵害原告谢广东的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确认准格尔旗大路镇老山沟村钟家滩社公塔拉壕石头敖包处的2亩五荒地的承包经营权为原告谢广东享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武挨小负担。本院认为,原告谢广东与被告武挨小的争议实质是双方承包地的界限争议,属于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土地权属争议未经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谢广东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谢广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