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粤与雷新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粤,雷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字第185-1号申请人李粤,男,汉族,新疆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雷新峰,男,汉族,新疆雅新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雷新峰存款、收入175832.39元(其中本金173332.4元;执行费2499.99元);二、被执行人雷新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希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