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家明与俞波、吴梦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明,俞波,吴梦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60号原告张家明,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俞波,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吴梦云,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明与被告俞波、吴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明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建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