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大民与刘中廷、刘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民,刘中廷,刘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刘大民,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陆,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中廷,农民。被告刘辉,农民。原告刘大民诉被告刘中廷、刘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广伟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大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陆、被告刘中廷、刘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大民诉称,2014年11月4日,被告用挖掘机挖地基建楼房时,因为我和被告是相邻关系,被告在施工建房期间将我房顶上的瓦及厨房彩钢瓦砸毁造成漏雨,我的电缆线也被被告埋到了被告的混凝土地基里了。我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中廷、刘辉辩称,关于挖地基,我们两家相距近,但是我在原告的基础上留了20多公分,原告建房的时候,外面没有留滴水,是我留的,我主观上没有毁坏原告的房屋;关于砸坏原告的房屋,经派出所处理已经处理结束;关于电线,原告的电线是埋在我的房子里面的,我建房时找中间人去说,原告也同意挪地方,我也让我儿子刘辉和儿媳妇去找原告,让其挪电线,原告一直拖到我们挖地基,当时原告说你挖好地基,把电缆线再给埋好就行,最后因为工程需要,就把电线给埋了一部分,第二天我让儿子刘辉去找原告说让其把电线挖出来,但是原告没挖,原告的电线也不是好的线,有几处破损,原告所说造成停产损失,可以去供电站查看;关于房屋损害裂纹,我认为与我无关,是因为在我盖房子之前,原告的房屋已经有裂纹,不是在我盖房之后产生的,我有照片作证,照片的来源是我们发生争执、打架的当天我拍的;关于水泥墙的裂缝,房屋外面有裂缝,但是屋里有没有我不清楚,通过勘察房屋的损害是怎样造成的,我认为原告房屋内裂纹是屋漏引起的,是原告盖房之后造成的,不是我盖房造成的,同时原告房屋的结构也不合理,整个房子唯独西山墙没有支柱,导致地基下沉造成窗口开裂,对于贯穿缝隙是因为那个地方原来是门,被被告改造成墙,所以留下大的裂缝,房屋地坪裂缝,不是我盖房之后造成的。总之,原告房屋的裂缝与我盖房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大民房屋位于被告刘中廷、刘辉房屋的东侧,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刘大民房屋于2002年左右建成,为农村自建房,两层砖混结构,共六间,西侧与被告房屋相邻部分为三间单层平房。2014年11月,被告刘中廷、刘辉开始建设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2015年7月,经本院委托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现场勘验结果为:原被告房屋相邻外墙距离为0.6米,外墙基础之间距离为0.21米;原告西面三间平房出现多处裂缝,西侧外墙向西倾斜。原告房屋裂缝产生与房屋自身构造特点、材料和环境变化等有关,同时地基附加变形等也会加剧其产生或发展,与被告建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裂缝和倾斜未影响房屋安全使用,对裂缝的修复(包括四块屋脊瓦)价格经徐州公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为1183.32元。原告因此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为20050元。另外,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损毁了原告的电线和彩钢瓦,但原告未证明损失数额。本院认为,原告房屋裂缝和向西倾斜是多因一果造成的,但是被告建房在后未注意保持外墙基础之间的合理距离,是造成原告房屋裂缝的主要原因,对于原告的裂缝修复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认为涉案房屋的裂缝不是其建房造成的,但是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原告诉称其电线受损,但其提供的证据为收据,且收据无法证实系修复损毁的电线必需的数量,故不予支持。原告诉称彩钢瓦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中廷、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大民财产损失7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20050元,合计20200元,原告刘大民负担8080元,被告刘中廷、刘辉负担12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