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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志安与被执行人郝鹏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安,郝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安,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郝鹏慧,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安市。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郝鹏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协助原告吴志安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安房权证字**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吴志安名下。案件受理费1538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吴志安负担。逾期被告郝鹏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志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志安要求被执行人郝慧鹏协助申请执行人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安房权证字**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申请人吴志安名下。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安房权证字**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申请人吴志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乔巨国人民陪审员  李志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