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0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齐明勇与曹敏飞、曹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明勇,曹敏飞,曹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0493号原告齐明勇。委托代理人张海川,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敏飞,女,1975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5********,汉族,住南京市丹凤街**号恒基/中心公寓***室。现下落不明。被告曹晓敏。现下落不明。原告齐明勇与被告曹敏飞、曹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明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敏飞、曹晓敏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明勇诉称:2014年6月20日,被告曹敏飞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5%,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20日至7月20日,被告曹晓敏为本次借款的保证人。借条同时载明借款人、保证人承担债权人因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律师代理人费、车旅费等。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曹敏飞拒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曹敏飞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曹晓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敏飞、曹晓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曹敏飞出具借据,“本人因临时资周转需要,今向齐明勇借到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月息为%。因本人原因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而违约,本人和保证人愿每天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债权人为实现本借据所涉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本人和保证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送达费、公告费、聘请律师代理人费、资产��估费、资产拍卖费、催计车旅费等。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的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约定因本借据发生纠纷,由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曹晓敏、陈广杰在保证人栏签名。当日,原告将30万元汇入曹敏飞名下银行帐户。2015年1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曹敏飞偿还借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曹晓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称其与曹敏飞口头约定借款月息为5%。诉讼中,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以上事实,有借据、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齐明勇要求被告曹敏飞偿还借款,有被告曹敏飞出具的借据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曾与曹敏飞口头约定月息为5%,且借据中月息一栏为空白,故逾期利息只能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曹晓敏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齐明勇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曹晓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70元,由被告曹敏飞、曹晓敏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审���判长袁蓓人民陪审员 蔡十月人民陪审员 冒鲁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戚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