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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告徐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009号原告徐XX,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无业,西安市人。被告陈XX,女,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西安市人。原告徐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徐XX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徐XX应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限期内不得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规定如下:驳回原告徐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徐XX。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林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