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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芝罘区天一电缆桥架门市部与李进长、侯建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芝罘区天一电缆桥架门市部,李进长,侯建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02号原告:芝罘区天一电缆桥架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中正五金机电市场A-607。经营者:陈邦健。委托代理人:姜厚光、管丽芳,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长,1963年1月3日。被告:侯建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芝罘区天一电缆桥架门市部诉被告李进长、被告侯建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芝罘区天一电缆桥架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芝罘区天一电缆桥架门市部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庆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