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昊胜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昊胜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王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甘肃昊胜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发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范,男,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昊胜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昊胜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昊胜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昊胜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甘肃昊胜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维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