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吴文基,深圳市富海银涛壹号投资合伙企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高新技术园怡丰工业区B区。法定代表人:吴文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龙西村高新技术产业园怡丰工业区A区。法定代表人:吴文岱,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吴文基,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深圳市富海银涛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八号路鼎业大楼0907。上诉人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涉案《增资扩股协议暨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公司增资,故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公司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