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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4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4498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14日,汉族,居民,住淄博市。被告任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寒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下半年,原、被告打工时相遇,于2011年7月19日在章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两人婚前相互不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酗酒,好吃懒做,不顾及家庭生活,也经常吵骂原告,致使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现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有余,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陈述,婚前及婚后一年内我们的感情还可以,结婚后被告为我支付过医药费四、五千元,分居后平均一个月给我打一次电话,问我过的怎么样,在电话里被告曾同意过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有感情基础。我只是偶尔喝酒,喝的不多。我与原告2013年12月分居,分居没有三年。婚后,我为原告支付��一万元左右的医疗费,我对原告很好。我不知道原告分居期间住在哪里,只能给她打电话,我要求原告回来,她也答应过好几次,她问我是否同意离婚,我说考虑考虑。我曾经结过婚,与前妻于2000年以前离婚。我与前妻于2000年3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任菲菲,任菲菲现随我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于2011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两人在婚前及婚后一年内感情较好,结婚一年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两人分居,分居期间,被告给原告打电话,平均每月一次,电话的内容有被告询问原告的生活情况,也有双方商量离婚事宜。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和睦相处,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虽两人现在产生矛���,但夫妻双方有些小矛盾也属正常,这些矛盾可以通过双方沟通得以解决。两人婚前及婚后一年内感情较好,双方应珍惜这份感情,互相尊重对方,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让家庭美满幸福。婚姻需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中的日常事务。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照顾好家庭,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以宽容的态度去看待对方,化解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让家庭和谐幸福。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