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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东来、刘水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东来,刘水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705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南正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泽华,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曾东来。被告刘水莲。本案在审理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东来、刘水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红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