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东来、刘水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东来,刘水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705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南正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泽华,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曾东来。被告刘水莲。本案在审理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东来、刘水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红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