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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中生与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生,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812号原告:王中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蒋景,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骝马山北巷18号。法定代表人:邓建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伟,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蒋伟,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生与被告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恒志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素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