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新密市甲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新密市甲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密市甲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黄寨村。法定代表人徐三套。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密市甲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8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超峰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