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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叶昌晟与笪碧燕、方乐蓉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昌晟,笪碧燕,方乐蓉,陈昌隆,王定容,姜飒,徐翠萍,周国兵,熊太平,林玲,陈小庆,薛蓓蓓,华长云,张利平,禇庚寅,沈换珍,孔小文,汤瑞华,田正伟,胡平威,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

案由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965号原告叶昌晟。被告笪碧燕。被告方乐蓉。被告陈昌隆。被告王定容。被告姜飒。被告徐翠萍。被告周国兵。被告熊太平。被告林玲。被告陈小庆。被告薛蓓蓓。被告华长云。被告张利平。被告禇庚寅。被告沈换珍。被告孔小文。被告汤瑞华。被告田正伟。被告胡平威。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肖汉江,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昌晟诉被告笪碧燕、方乐蓉、陈昌隆、王定容、姜飒、徐翠萍、周国兵、熊太平、林玲、陈小庆、薛蓓蓓、华长云、张利平、禇庚寅、沈换珍、孔小文、汤瑞华、田正伟、胡平威、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不明抛弃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且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审判长马佳与人民陪审员XX、祝新发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佳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