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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庄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65号原告:庄某,男,汉族,1958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王远芳,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碧燕,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女,汉族,1961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黄泽武,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锦兰,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2日在本院30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