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庄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65号原告:庄某,男,汉族,1958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王远芳,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碧燕,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女,汉族,1961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黄泽武,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锦兰,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2日在本院30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