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评,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9日,住蓬安县相如镇团结村*组,身份证号码:5129261979********。原告陈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瞿 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