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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评,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9日,住蓬安县相如镇团结村*组,身份证号码:5129261979********。原告陈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瞿 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