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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耿忠与被执行人徐志荣、黄荣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耿忠,徐志荣,黄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陈耿忠,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永春县人。被执行人徐志荣,男,1970年7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黄荣林,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永春县人。申请执行人陈耿忠与被执行人徐志荣、黄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万元和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徐志荣在德化县浔中镇城后花苑B幢502室有住房(房产证号为:德房字第201209**号),本院(2013)德执字第869号执行案件裁定予以查封,现在暂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黄荣林在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春县管理部有公积金,本院裁定予以冻结,但不具备提取条件。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