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程艳、周李香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艳,周李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豫0503民督4号申请人程艳,女,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周李香,女,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人程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程艳称,2015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周李香找到申请人程艳,由于急需用钱,向申请人程艳短期借款370000元,并承诺6个月后一定归还。申请人程艳当天将款项借给被申请人周李香,被申请人周李香当场亲笔书写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申请人程艳多次向被申请人周李香催要,被申请人周李香一直推拖至今。现请求被申请人周李香偿还申请人程艳欠款37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李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程艳欠款370000元。案件受理费2283元,由被申请人周李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