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熊兴银与达州市明星床垫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兴银,达州市明星床垫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熊兴银,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明星床垫厂。法定代表人雷用明,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达达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达州市明星床垫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达州市明星床垫厂,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达州市明星床垫厂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营业部存款36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