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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6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丁淑玲与青岛东江果蔬食品有限公司、陈福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淑玲,青岛东江果蔬食品有限公司,陈福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649-1号原告丁淑玲,女。委托代理人李日环、袁丽萍,山东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东江果蔬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陈福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淑玲与被告青岛东江果蔬食品有限公司、陈福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袁从论所有的位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某村房屋(房产证号:西房私字第×××××××号)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袁从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为原告的申请提供担保,应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袁从论所有的位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某村房屋(房产证号:西房私字第×××××××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卫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