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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贾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37号罪犯贾伟,男,1978年3月13日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5日作出(2001)白中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贾伟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将贾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3月、2009年5月、2011年4月、2013年4月将贾伟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9个月、1年4个月、1年3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贾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2年。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贾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伟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