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罪犯令波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7号罪犯令波,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令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于2013年3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令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9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令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令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芳(代) 微信公众号“”